答:1、用人单位应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政府203号令)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自2015年1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从用人单位按规定依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未依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补足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指补缴次月起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答:1、用人单位应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政府203号令)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自2015年1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从用人单位按规定依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未依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补足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指补缴次月起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