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19年9月,江门市卫生健康局联合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卫〔2019〕160号)规定:“对评估后符合要求的慢性病患者,一次可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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