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有关规定,药学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由国家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药学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卫人发〔2001〕164号规定的基本条件。
根据《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规定: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国家药监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综上所述,由于考试对象、考试主管部门的不同,执业药师或执业中药师资格不能视为具备卫生系列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并作为申报更高级职称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