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市按照2018年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符合条件对象,按月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二)符合条件对象,按月领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1.符合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
2.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领奖励金:
1.符合前款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
2.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3.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4.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
5.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三)符合条件对象,按月领取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一是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二是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四)属于农村居民的,符合生育政策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即对于农村居民中生育一个子女的以及农村二女户家庭,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