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 资助对象持江门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明确的病史资料在我市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医保报销的治疗疾病药品,在经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它补充医疗保险支付以及医疗救助后,个人及其家庭仍难以承担的合规药品费用。
2. 其他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外的合规药品费用。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主办: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ICP备案号:粤ICP备14002492号 网站标识码:44070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