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2、要有中方合作单位; 3、不得对水生野生动物造成伤害,不得破坏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 4、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5、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主办: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ICP备案号:粤ICP备14002492号 网站标识码:44070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