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与婚姻相关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后,当事人将生效司法文书送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司法文书复印件存档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因此,人民法院作出与婚姻相关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的,请将生效司法文书送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录入,以便信息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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