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4条规定,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主办: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ICP备案号:粤ICP备14002492号 网站标识码:44070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