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是面向社会提供某种公共服务,非会员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科学研究院、民办博物馆、民办福利院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主要在其业务范围内开展招商引资、行业自律、调解纠纷、促进交流等服务,如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校友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