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城乡社区协商工作规范》省级地方标准,按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规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决策的事项;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村(居)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初步方案;
(3)城乡社区安全防范、公共设施、物业管理、卫生健康、法治教育、移风易俗等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
(4)为“三留守”人员(老人、儿童、妇女)、高龄独居老人、残障失能人士、单亲家庭、刑释解教和社区康复人员,青少年,婴幼儿,外来人员等各类社区群体或家庭提供的社区服务项目;
(5)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村(社区)接受社会捐赠物资的使用与分配等城乡社区事务;
(6)环境保洁、排污处理、电梯加装、宠物管理、小区停车等居民反映的矛盾问题;
(7)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
(8)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
(9)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