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城乡社区协商工作规范》省级地方标准,城乡社区协商的主体类型包括:
(1)协商主体应是协商议题所涉及的所有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体: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基层群团组织、社区社会组织;涉及利益的党员、村(居)民、外来人员、驻社区组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组织;基层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其他涉利益的个体、群体或组织。
(2)根据议题的需要,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负责人、群众代表、社会工作者、老党员、老干部等列席。可邀请专业人士、第三方机构提供参考意见,包括经济、建筑、法律、心理、教育、医疗等专业人士或机构及驻村(社区)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