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1)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2)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3)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主办: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ICP备案号:粤ICP备14002492号 网站标识码:44070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