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旅游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旅游合同。旅游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在此提醒游客注意的是,虽然国家已经发布的相关政策比如免费退票等,但旅游行业也存在着包机和专列情况,不属于正班机或者正班列车的免费退票范围,且境外的酒店交通等需要提前预定,国外不适用中国的相关政策法规,故而相关费用可能不予退还。旅行社也应当尽力协调各供应商,减少双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