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养老保险待遇由被保险人退休前最后缴费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给付。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所在缴费单位(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本人)提前两个月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管理人员或社申人员,最后参保地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可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两个月(含当月)向省社保局申请核定历史信息。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养老保险待遇由被保险人退休前最后缴费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给付。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所在缴费单位(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本人)提前两个月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管理人员或社申人员,最后参保地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可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两个月(含当月)向省社保局申请核定历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