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有: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答: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有: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