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16〕1号) 规定,所在地(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至其年满60周岁;经本人申请,可趸缴制度实施时至年满60周岁时不足15年的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但已领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再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符合补缴条件的城乡居民,可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社保专用存折原件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含城乡居保合作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及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等)办理补缴,缴费标准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