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主行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鉴定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程序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职工及者其近亲属或所在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