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3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2)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主办: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ICP备案号:粤ICP备14002492号 网站标识码:44070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