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工伤医疗费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伙食补助及交通食宿费
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70元/天。
(二)经同意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报销一次,其中:
1.城市间往返交通费用
(1)省内往返交通费用:凭公共交通工具的有效发票或票据报销,往返最高标准为150元/次,最高标准以下的据实报销。
(2)省外往返交通费用:凭公共交通工具的有效发票或票据报销。
公共交通工具仅限于火车硬席(包括硬座和硬卧)、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城际轨道交通列车(二等票及以下)、普通客轮三等舱、公共客运汽(电)车,不包括飞机、高铁列车、出租小汽车。
2.转入地市内交通、食宿费用。
工伤职工在转入地入院前因住院床位紧缺需要等待等客观因素影响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凭转入地的有效发票或票据报销,最高标准为200元/次,最高标准以下的据实报销。
工伤职工未经其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自行前往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其交通、食宿费不适用本条规定。
康复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伤残一级至四级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单位:本人工资、月
伤残五级至十级
单位:本人工资、月
工亡
因工或抢险救灾下落不明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本人工资
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计发本条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