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主办: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ICP备案号:粤ICP备14002492号 网站标识码:44070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