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交通厅关于道路旅客运输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核)定工作规范》(粤交运〔2007〕894号)第十一条,营运客车车籍转移过户的,由车辆转入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并实施单车类型等级重新评定,详细情况可咨询车籍地的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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