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航机构应在接到引航申请后,合理安排引航计划,并将受理意见通知申请人;若拒绝受理,应将拒绝理由和要求反馈给申请人。
2、对特殊引航作业船舶的引航,引航机构应当制订引航方案,并报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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