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1号)中对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的要求中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需补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并在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来源:交通运输部)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主办: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ICP备案号:粤ICP备14002492号 网站标识码:44070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