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经营油船和化学品船运输或者同时经营客货船、滚装客船运输的,自有船舶运力可以合并计算,但每一船舶种类应当至少拥有一艘。省际与省内、沿海与内河、长江与西江水域的自有船舶运力应当分别计算。船舶所有人在共有船舶中所占份额低于51%的,不计入其自有船舶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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