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4日至2024年10月23日,江门市应急管理局面向社会公众对《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1份,内容和处理意见如下:
序号 | 意见和建议 | 采纳情况 |
1 | 建议第三条适用范围,修改为“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仅适用于本市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包括除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粉尘作业场所三十人(含)以上的粉尘涉爆生产经营单位,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液氨制冷场所作业二人(含)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生产经营单位。”理由: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和液氨制冷场所均属于高风险行业领域。 | 不采纳,理由:适用范围参照《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试行)》,应与该《清单》一致;暂无扩大适用范围上位法依据。 |
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