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相关环境信息。企业在企业名单公布前存在符合临时披露内容的,应当于企业名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本年度企业名单公布前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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