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生产线、生产设施编号可按排污单位内部编号填写,排放口 编号可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 或生态环境部门未对排放口编号,则根据《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608-2017)进行编号并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通过审批部门审批 后,系统自动生成排污许可编码对照表,排污单位填报的内部编号均 有对应的许可编号。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主办: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ICP备案号:粤ICP备14002492号 网站标识码:44070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