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19 版名录》中第 108 类行业是指除 1-107 外的其他行业, 这些行业中应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情形包括:(1)被列入重点 排污单位名录的;(2)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 250 吨 的;(3)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 500 吨的;(4)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 大于 30 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 10 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 0.5 吨的;(5)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 30 吨的; (6)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 3000 的。
答:《2019 版名录》中第 108 类行业是指除 1-107 外的其他行业, 这些行业中应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情形包括:(1)被列入重点 排污单位名录的;(2)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 250 吨 的;(3)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 500 吨的;(4)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 大于 30 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 10 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 0.5 吨的;(5)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 30 吨的; (6)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 3000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