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 2020 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 证登记工作的通告》(粤环〔2020〕2 号)要求。属于 2017-2019 年 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33 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须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除上述情形以外,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91 个行业 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或完成排污登记。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 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