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规定,排污登记 表自登记编号之日起生效。(1)定期更新。对已登记排污单位,自 其登记之日起满 5 年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动发送登记信息 更新提醒。(2)变更登记。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内,排污登记信息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 20 日内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 息平台进行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排污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 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 注销申请提交后,由平台自动即时生成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 留存。因排污单位生产规模扩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况依法需要 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 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