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内容。(1)基本信息包括: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二维码等。(2)登记事项包括:主要生产设施、产品产能、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3)许可事项包括:排污口数量位置、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大气无组织排放源的数量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要求,主要包括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和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和信息公开等的要求。
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污许可证自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对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计划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或者落后产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计划淘汰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