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提交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查处地公安机关书面情况通报和户口注销证明到户政窗口办理户口恢复手续。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主办: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ICP备案号:粤ICP备14002492号 网站标识码:44070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