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在履行城管执法职责过程中实施。扣押措施的实施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由于扣押措施只是暂时性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所以扣押措施的实施中只能是在城管执法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城管执法职责过程中,职责工作外或者与执法职责工作无关的活动中不得实施扣押措施。
其次,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扣押措施的情形。扣押措施的实施,必须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下才能实施,这几类情形既是实施扣押措施的条件,也是实施的目的。城管执法人员在实施扣押措施必须具备可以实施的情形,若一些乱设摊当事人自觉接受处罚,对其相关物品就不必施以扣押。
此外,对一些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通过说服教育等方式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扣押措施。
最后,必须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法律明确规定,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实施的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根据这项规定,有权行使扣押措施的主体只能是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实施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持有执法证。另外,实施扣押只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