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按照条例:《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与《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表述相同,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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