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根据第六十八条 违反第五十五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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