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五)从建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垃圾。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清理,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主办: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ICP备案号:粤ICP备14002492号 网站标识码:44070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