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居民饲养猫、狗等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理。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主办: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ICP备案号:粤ICP备14002492号 网站标识码:44070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