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续;(2)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不能先裁决,后取证;(3)告知处罚理由-说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4)给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注意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7)执行。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主办: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ICP备案号:粤ICP备14002492号 网站标识码:44070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