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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431G/2023-00526 分类: 科技、教育
发布机构: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2-01
名称: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贯彻<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江府〔2023〕22号 JMFG2023016 发布日期: 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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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贯彻<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08  浏览次数:-

图解:江门市贯彻《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解读文本:江门市贯彻《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江府〔202322

JMFG20230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江门市贯彻<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3121日 


江门市贯彻《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2233号,以下简称《省指导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管理原则

(一)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实行“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规划条件配套建设。

(二)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行“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市人民政府出让的商住用地住宅小区配建的幼儿园,由市教育局负责接收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出让的商住用地住宅小区配建的幼儿园,由属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接收管理。

二、工作要求

(一)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组织编制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将经批准的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布局的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幼儿园建设布局总体规划应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园,同时可统筹考虑幼儿园、托育机构一体化规划。

(二)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线应明确,功能独立,且具备从小区地块分割、以单独宗地作不动产登记的条件,包括有单独安全畅通的出入口,保持通道独立,配备单独的供水、供电、燃气计量装置;规划、设计和建设要适当预留车辆停放的空间。幼儿园服务规模、设置班数、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应达到《省指导意见》规定标准,实行“交钥匙”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完成全部建设内容,移交的幼儿园应具备入园条件。

(三)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包括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改造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须承担与其居住区人口规模(户数)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用地成本,可单独或联合多个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采取新建幼儿园或改建、扩建原有幼儿园方式落实学位。其中联合共建可以按照当地学位成本(含建设与用地费用)和须配建学位数出资。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学位成本具体落实措施,以及统筹解决幼儿园用地和建设问题。

(四)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装修及移交标准。

(五)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按照职责应当参加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联合验收。幼儿园联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开发项目联合验收。

(六)开发建设单位应自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江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档案材料移交清单》要求向市教育局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办理资产无偿移交手续。

(七)市教育局、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收到移交申请后,确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资产持有、使用单位。其中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确定资产持有、使用单位的,应将有关情况同步报市教育局。

三、其他要求

本实施意见自2024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130日。20181224日发布的《江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江府〔2018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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