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2023〕10号
JMFG20230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农业品牌培育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1日
江门市农业品牌培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农业品牌培育力度,促进江门农业品牌发展,提升农业品牌知名度,助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并在我市设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基地,且取得“粤字号”农业品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有机产品认证、绿色食品标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其农产品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以下统称“农业品牌”)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负责,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受奖主体登记注册地与基地不属同一县(市、区)的,县级承担的50%奖励资金由主体登记注册地所属县(市、区)承担;受奖主体为市直单位的,其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粤字号”农业品牌是指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委托第三方在原有广东省名牌产品品牌评价标准基础上对已备案入库产品统一开展产品品牌评价,以“粤字号”农业品牌目录形式公布的达标的产品品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是指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农产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并通过合法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证并颁发证书的农产品。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是指获得国家法定部门许可、登记,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以及《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绿色食品协会核准,许可使用特定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的生产投入品。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较大生产规模是指获得农业品牌的主体种植或养殖相应认定产品的规模。
种植业类“粤字号”农业品牌、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较大生产规模标准为:
(一)粮油作物产地规模达到1000亩及以上;
(二)露地蔬菜产地规模达到800亩及以上;
(三)设施蔬菜产地规模达到300亩及以上;
(四)水果规模达500亩及以上;
(五)茶叶产地规模达500亩及以上;
(六)土栽食用菌产地规模达到100亩及以上;
(七)基质栽培食用菌产地规模达到100万(袋)及以上;
种植业类有机产品认证生产规模至少应达到100亩及以上,其中基质栽培食用菌产地规模达到50万(袋)及以上。
养殖业类“粤字号”农业品牌、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较大生产规模标准为:
(一)肉牛年出栏量或奶牛年存栏量达到800头及以上;
(二)肉羊年出栏量达到2000头及以上;
(三)生猪年出栏量达到1万头及以上;
(四)肉禽年出栏量或蛋禽年存栏量达到10万只及以上;
(五)鱼、虾等水产品湖泊水库养殖面积达到5000亩及以上,养殖池塘面积达到1000亩及以上。
养殖业类有机产品认证生产规模为前款第(一)至(五)项标准的50%以上。
第十条 奖励标准。
(一)对上一年度新增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新增获得“粤字号”农业品牌、有机产品认证、绿色食品标志或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的,一次性给予基本奖励1万元;若该产品(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除外)同时达到较大生产规模标准,则一次性奖励5万元(含基本奖励)。
(三)对上一年度新增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一次性给予基本奖励8000元;若该产品同时达到较大生产规模标准,则一次性奖励3万元(含基本奖励)。
(四)对上一年度准予续展绿色食品标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或通过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五)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农产品,一次性给予每件商标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 奖励规则。
(一)同一主体一年内新增获得本办法第二条的两个或以上农业品牌的,仅奖励其中之一,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
(二)同一主体的两个或以上产品在一年内准予续展绿色食品标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或通过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的,仅奖励其中一个产品。
(三)同一主体的同一产品在一年内准予续展绿色食品标志同时通过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的,仅奖励其中之一。
(四)已领取新增农业品牌奖励资金的主体,在以后年度新增获评本办法奖励标准更高的农业品牌的,按本办法第十条有关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五)同一主体的同一产品年度内已领取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项新增农业品牌基本奖励,并在以后年度持续持有该农业品牌称号且达到较大生产规模标准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有关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六)获得“粤字号”农业品牌前已获得我市“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奖励的,不再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可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发布的公告要求,向属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材料申报奖励;申报主体为市直单位的,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材料申报。
(二)初核。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地考察,核实申报主体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提出意见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复核;申报主体为市直单位的,由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复核阶段一并进行审核。
(三)复核。市农业农村局对初核后的资料再次核实通过,必要时可结合实地考察、质量抽检等方式进行。
(四)公开征求意见。市农业农村局将复核通过的名单在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江门农业农村”微信公众号对外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五)审定。公示没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形成拟奖励名单,并按程序进行审定。
(六)发布。由市农业农村局将最终的获奖名单,在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江门农业农村”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未依法取得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补录换证过渡期间,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不齐全),或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不一致。
(二)有失信记录或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且尚未移出的。
(三)在申报复核阶段发现其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公示期间,被群众投诉举报且经核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五)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内,因质量、安全、环保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在县级及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中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第十四条 领取本办法奖励的主体,经查证核实有骗取奖励资金行为的,一律取消该主体奖励,已领取奖励资金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追回奖励资金,并自查证之日起5年内该主体不得申请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 获奖主体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推动规模化、品牌化协同发展,提升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农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预算安排,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奖励公开、公平、公正,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足额按时到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改变奖励资金用途。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4月1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农业品牌培育奖励办法〉的通知》(江府〔202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