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2022〕7号
JMFG20220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六届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7日
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引导、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由江门市人民政府设立,授予在江门市登记注册,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原则,突出先进性、代表性,遵循申请自愿,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次,其名额每届不超过6个。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承担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管局。
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评审委员会管理规定由秘书处另行规定。
第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由秘书处组织制定,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秘书处可以将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评审事务性工作通过聘请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实施,并对评审活动进行监督。评审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工作结束后自动解散。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行业享有良好声誉,具有扎实的质量管理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无违法违纪和失信记录,自愿遵守评审工作要求和纪律。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内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与推荐工作。
第十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质量管理机构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居行业前列;
(四)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广价值;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发布。秘书处向社会发布市政府质量奖当年度申报通知及评审相关事项要求。
(二)自愿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与相关材料等一同报送至所在辖区市场监管局。
(三)申报推荐。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核实,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出具推荐意见报送秘书处。
(四)资格核查。秘书处会同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复核,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对查实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情形的企业或组织,取消其评审资格。
(五)材料评审。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分数,出具材料评审意见,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企业或组织名单。每次进入现场评审的候选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当次评审拟评出的获奖企业或组织数量的2倍。
(六)现场评审。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实地对参评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实践等开展评价,形成现场评审分数,出具现场评审意见。
(七)综合评价。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出具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八)审议表决。评审委员会对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拟获奖名单。
(九)社会公示。秘书处将拟获奖名单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对查实有违法违规情形的企业或组织,取消其获奖资格。
(十)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建议获奖名单,报市政府审定批准。批准后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每个企业或组织50万元质量工作资助资金。
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间隔一届后可再次申报。对再次获得该奖项的企业或组织,只授予奖项荣誉,不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不占当届奖项名额。
第十三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对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及其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对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质量工作资助资金。对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质量工作资助资金。
再次获得上述同一奖项的组织和个人,不重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 质量工作资助资金用于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持续推动质量改进、人员质量素质提升,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质量工作资助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由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积极履行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的义务,发挥模范带动作用,推动全市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首次获得质量工作资助资金的企业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4年内,每年应当如实填报《江门市政府质量奖绩效报告》,积极参与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绩效统计调查。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和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履行获奖义务、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经调查属实的,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资助资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或组织在存续期间不得再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之日起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及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及原则的,秘书处应当调查核实,经评审委员会认定情况属实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资助资金,并予以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自奖项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评审。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其品牌形象宣传推广中使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时,应注明获奖年份。市政府质量奖标志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
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自奖项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推荐和评审的机构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市政府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证书和奖牌,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原《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19〕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