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办函〔2021〕11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21〕1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开展校内课后服务(以下简称校内课后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双减”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积极构建良好教育生态,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家长接送学生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普惠原则。校内课后服务实行政府和学校支持、家长合理分担的运作模式,坚持公益普惠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各市(区)政府要推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学校具体落实并承担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向本校学生提供校内课后服务。
(二)坚持自愿选择原则。学生是否参加校内课后服务,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
三、服务对象与时间
(一)服务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所有在籍学生。
(二)服务时间:原则上为正常上课日的中午及下午放学后至18:00时。具体服务时间可由各市(区)、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
四、服务内容和方式
(一)在校早餐、午餐服务。有条件的学校要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早餐、午餐服务。学生早餐、午餐一般由学校食堂统一供应或选择有合法资质的集体配餐企业进行配送。
(二)在校午休服务。午休可安排在教室或具备消防安全及相应条件的其他场所。条件较好的场所,应优先提供给低年级学生使用。
(三)课后服务。课后服务主要分为基本托管和素质提升活动,以基本托管服务为主,每天至少安排一个学时的基本托管服务。其中基本托管可在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前提下,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学习、自主阅读、教师答疑等;素质提升活动包括体育、艺术、科普活动,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等。
五、服务要求
(一)鼓励教职工参与服务。鼓励和支持本校教职工根据自身情况和学校统筹安排,在按质按量完成学校正常职责任务前提下参与校内课后服务。教职工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取得的收入在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管理,劳务报酬从相应的经费渠道中列支。
(二)严禁利用托管集体教学或补课。学校开展的课后服务项目,不得给学生布置任何形式的作业,不得将课后服务作为学校教学的延伸进行集体教学或统一补课。
(三)加强服务项目审核。学校要加强课后服务项目审核,确保服务质量,确保意识形态安全。
六、经费管理
(一)财政补助。由各市(区)政府对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的小学进行财政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市(区)对初中学校进行补助,所需资金由属地政府解决。各学校课后服务财政补助标准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按每生每年200元,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按每生每年100元,实行项目管理编报,按项目纳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各学校按照本校实际参与学生数编报。
(二)合理收费。各市(区)可通过收费适当补充校内课后服务经费,由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要坚持普惠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使用范围。课后服务的实施费用,包括购买社会机构和个人服务、开发或购买项目、低值易耗品购置费、校内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劳务报酬、课后服务期间水电费及其它必要的交通费、保险费等。校内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劳务报酬,按照50-110元/段(或100-220元/天)计算。
(四)监管要求。各市(区)教育部门、各学校要建立健全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财务管理规定,专款专用,明确项目绩效目标,不得抵顶单位公用经费预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核算课后服务专项经费。于年度财务封账至下一年3月前,将上年度课后服务经费支出情况进行公示,公办学校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或转作下一年度使用,学校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有效使用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组织力度。各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对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指导作用。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担负起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统筹职责,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收费行为监督指导、场地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落实监管职责,加强对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第三方社会机构资质的审核和监督管理,探索建立符合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目录,实行白名单制度。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和督促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做好校内课后服务工作。
(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校内课后服务坚持公益普惠原则,各市(区)要建立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根据课后服务专项经费标准和学生人数做好年度经费安排,不足100人的乡村学校和小规模学校按100人划拨经费,保障学校能够提供基本的校内课后托管服务。在此基础上,各市(区)可研究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提供多元化服务。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学校会同家长委员会及第三方社会机构,根据容纳学生人数、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劳务报酬和设施设备损耗、维修成本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三)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安全放在首位,落实安全责任,要求辖区内开展课后服务的中小学校和第三方社会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卫生意识教育,强化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等管理制度,对参与人员的品德、健康严格把关,制定并落实考勤、监管、交接班制度。要切实消除在场地、消防、食品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安全隐患,确保学生人身安全。鼓励建立校园伤害风险、尤其是损害赔偿的多方承担共担机制,健全学生的医保制度、校园伤害保险、学生意外商业险等制度,为校内课后服务提供保障。要配备足够的学校午休、课后托管管理人员,确保安全开展校内课后服务。
(四)加强宣传推广力度。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宣传,及时总结推广校内课后服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实施,试行有效期为3年。以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图解: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
解读文本: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