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办〔2021〕6号
各市(区)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1日
江门市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综治办〔2016〕1号)和《广东省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粤府办〔2020〕2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全市精神卫生服务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为抓手,以加强患者救治管理为重点,针对当前我市精神卫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全力推进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机制、专业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力争通过2年努力,着力解决精神卫生资源不足、配置不均衡的问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减少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全面提升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开展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精神卫生服务需求,维护公众身心健康。
(二)工作基础。江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建立健全精神障碍防治管理机制,成功创建“国家卫生部精神疾病防治队伍建设示范区”“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示范区”与广东省精神疾病“十五”防治康复试点区;开创广东省地级市第一条心理卫生服务热线,创新心理健康服务模式,通过政府购买项目进一步加深社会服务,大力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资源提供精神心理康复服务,逐步落实社会性公益服务,让更多群体享受到便捷的心理服务。在精神卫生体系建设中,医院-社区一体化精神疾病防治康复模式等方面走在全国、全省前列。
(三)服务资源。现有6家精神病专科医院(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新会区第三人民医院、台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台山合康医院、开平市第三人民医院和恩平网雨大医院),精神科实际开放住院病床约1828张,达到每10万人口39.48张,已完成我市2020年每10万人口32张的目标。截至2020年底,精神疾病防治队伍共有842人,其中精神科执业医师158人,精神科护理人员517人,村(社区)精防人员128人,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医师数是3.44名;其他医疗机构开设精神心理门诊的有12家,社会心理服务中心7个,社会心理服务站73个,基层社会心理咨询室264个;教育系统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751名;可提供社会心理服务的机构43家,持有心理咨询师及心理治疗师资格证的人员约386人;心理服务义工队伍4.4万人,持证社工4080人。
(四)工作目标。到2022年,建立起政府组织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显著减少,为公众健康、城乡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
(一)加强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建设。完善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依托的完整的精神障碍防治网络,坚持预防为主,进一步加大精神障碍预防控制工作力度。公立精神卫生机构要设立公共卫生科负责相关业务管理。(市卫生健康局,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强医疗救治专业机构建设。加强精神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通过改(扩)建各级精神病防治院以提高收治服务能力。到2022年,各市(区)精神病专科医院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收治服务能力在自身基础上有一定的提升,其中中心城区(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开放住院床位达到1100张,新会区(新会区第三人民医院)开放住院床位达到850张,台山市开放住院床位达到575张(其中台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开放住院病床375张,台山合康医院开放床位200张),开平市(开平市第三人民医院)开放住院床位达到250张,鹤山市建成一所公立精神专科医院开放床位300张,未设公立精神卫生专科机构的恩平市,要确定一所二级以上的公立综合医院或慢性病医院设立精神科住院病区,配备有精神科医生和护士,负责该地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工作。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设立精神(心理)科门诊,并配备至少一名精神科执业医师,有条件的应配备心理治疗师或心理咨询师。(市卫生健康局,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明确各级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地市级精防机构负责辖区精神卫生管理、疑难重症诊疗、急性住院治疗、精神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精神疾病预防等。负责本级信息系统日常管理及信息上报工作,定期编制信息简报。指导下级精防机构工作,开展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估。承担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和上级精防机构交办的各项任务。承担对辖区技术力量薄弱的市(区)的技术帮扶工作。
县级精防机构负责辖区精神障碍早期发现、疑难急重转诊、应急处置、慢性诊疗、医学康复、精神卫生宣传和心理健康教育等。负责本级信息系统日常管理、信息上报及患者信息流转管理。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确诊患者登记报告、随访管理等工作;开展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估。定期调查、分析和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患者管理的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承担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和上级精防机构交办的各项任务。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对患者进行随访管理、分类干预、健康体检等;配合政法、公安部门开展严重精神障碍疑似患者筛查,将筛查结果报告县级精防机构;接受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技术指导,及时转诊病情不稳定患者;在上级精防机构的指导下开展辖区患者应急医疗处置;组织开展辖区精神卫生健康教育、政策宣传活动;优先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家庭医师签约服务。(市卫生健康局、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加快康复机构能力建设。建立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技术指导为前提、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家庭为依托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工作模式。加快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建设和运营管理,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帮助患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促进患者回归社会。推动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社区康园中心品牌连锁化发展,支持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和有条件的残疾人康复中心普遍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推进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康复科建设,完善由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康复师和社会工作者组成的康复团队。到2022年,各镇街要设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50%以上的居家患者能够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对农村居家患者建立走访制度,定期上门服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残联、各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五)完善强制医疗和社会救治场所建设。各级公安联合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推进强制医疗场所建设,以市为单位,新建或指定至少1所符合条件的强制医疗专区,不断规范强制医疗人员的诊断评估、治疗、康复、看护及后续随访、救助等工作流程,并为其正常运转提供必要保障,确保落实对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管理。发挥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谋划推进地级市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力争2025年前落实1所,集中收治精神障碍患者中的退役军人和特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并为其正常运转提供必要保障。(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分别负责)
(六)加强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依托我市创建全国社区心理服务体系示范市的契机,加快我市心理健康服务能力的建设,到2022年各领域各行业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心理健康服务纳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在市区设置心理健康服务中心、精神科门诊面向居民、职工、学生、干部等群体开展调研评估、心理检测、心理讲座、心理咨询和心理训练为一体的心理咨询服务。在镇(街)、村(社区)两级设置心理健康工作室,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到2025年,心理健康服务网络覆盖城乡,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和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市卫生健康局、市委政法委、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各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三、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
(一)强化综合管理机制,落实管理治疗措施。完善“以奖代补”的家庭监护制度和监护责任保险补偿机制,进一步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登记和救治救助一体化管理,以市(区)为单位组建个案综合管理团队,对辖区内高风险患者实施个案管理和精准服务。建立“五位一体”关爱帮扶小组,对每一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随访评估、转诊联络、应急处置、服药指导、康复服务、救治救助等。政法、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平台等手段,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推送及共享;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要及时将在本机构诊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转介到居住地村(社区),确保形成从家庭、社区到医院的闭环管理。(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残联、各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健全患者出院制度。各定点收治医院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强制医疗患者的交接和送返工作,积极配合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公安部门、司法机关,签订相关协议,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流浪乞讨人员、强制医疗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的接收和出院制度,要建立个人档案,做到台账明、人数清。对经治疗后病情稳定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送回救助管理机构安置,以免浪费医疗资源。对公安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甄别身份、建立档案。对公安、司法部门送来的强制人员,经治疗病情稳定后,应由送至机构接回安置,不得长期滞留于医疗机构。各有关部门要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和强制医疗患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三)完善救治保障机制,保障患者权益。加大对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力度,减轻个人费用负担。全面推广高风险精神分裂症患者长效针剂治疗,对有肇事肇祸风险、依从性差、无或弱监护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使用长效针剂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属于社会救助范围的,按规定给予社会救助;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长效针剂免费治疗政策。强化公共卫生经费保障,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关治疗药物免费政策。积极探索将监狱、戒毒场所出监出所或保外就医、所外就医的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落实精神障碍患者医保、监护补贴等救治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残疾人补贴范围。(市医保局、市委政法委、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分别负责)
(四)大力推进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将精神卫生知识融入群众文化生活,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通过新媒体宣传和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正确对待精神障碍患者。(市卫生健康局、市委宣传部、各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四、加强精神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一)配齐承担精神障碍防治任务的公共卫生人员。公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按照辖区服务人口及承担的精神障碍防治任务合理配置公共卫生人员(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员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任务,并对辖区内为精神残疾人提供社区康复、托养服务的社区康园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加大对公共卫生人员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的保障力度。(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二)完善用人机制,稳定专业人才队伍。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重视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心理问题,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给予适当待遇倾斜和补助,稳定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本区域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及时研究解决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卫生健康、政法部门要发挥牵头统筹作用,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医保、残联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同推进,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综合管理和协调机制。各镇(街)要建立由相应部门人员组成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落实监护责任。精神障碍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实行精神障碍患者社区管理网格化分片包干,解决患者管理、治疗、康复中的困难。(各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分别负责)
(二)加大投入力度,落实经费保障。市县两级政府切实承担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健全投入机制,调整支出结构,把本级所承担的精神卫生中心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落实政府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投入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发挥其在精神卫生工作中的作用。各级精神卫生中心的精神卫生防治人员经费由各地财政给予全额拨款;安排资金改扩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改善精神障碍患者就医条件。(各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
(三)落实监督考核与评估。要加强对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与救治救助工作的考核评估,将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作为综治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事项进行督察督办,建立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管理工作质量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市委政法委、市卫生健康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