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2020〕24号
JMFG2020014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推动重点企业倍增计划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十五届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江门市推动重点企业倍增计划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促进我市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提升江门产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现决定实施重点企业倍增计划(以下简称倍增计划),特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全省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会和全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暨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大会精神,大力实施重点企业“倍增计划”,着力推进产业总量扩张、结构优化和效益提升,推动江门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加大力度,简化流程。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简化流程,加强对接,为企业提供更高水平的政策支持。
二是强化服务,精准施策。结合“暖企业、促投资”行动,建立和完善市、各市(区)及镇(街)领导三级挂点联系制度,精准施策,帮助企业降低综合成本,促进企业轻装上阵,加快发展。
三是多级联动,政企合力。优化统筹机制,强化政府的引导作用,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推动政府部门更加有为,企业更加给力,共同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目标任务。
在全市范围内选取100家左右工业企业作为重点培育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从2020年起力争用3年时间,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扶持,推动重点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倍增。
二、建立重点企业倍增培育库
(一)支持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江门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查询系统无失信记录,其中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不能为黄牌或红牌;若为我市重点用能单位,其用能年度考核不能为“未完成等级”。
3.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承诺在2023年12月31日内实现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翻倍,支撑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对应的利润和财政贡献等数据相应增长。
(二)企业入库程序。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当年规上工业企业名单,发布“倍增计划”企业入库通知,企业自愿向所在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资料审查,选出拟入库企业名单,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重点企业库管理。
三、扶持措施
(一)财政支持。
以2019年数据为基数,在2023年12月31日内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倍增的,达标当年按以下标准给予相应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含)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含)、未达到10亿元的,给予60万元奖励;
3.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未达到5亿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
(二)协调解决企业诉求。
结合“暖企业、促投资”行动,市、各市(区)及镇(街)三级领导班子与重点企业挂钩联系,全力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落实首席服务官制度,市相关部门明确专人担任首席服务官,对重点企业反映的诉求第一时间响应解决。发挥“粤商通”中小企业诉求响应平台、“江门市工业企业诉求办理系统”及“江企通”等线上工具的作用,统筹协调各级力量快速响应重点企业诉求。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相关单位、各市(区)政府]
(三)人才政策支持。
1.支持人才引进培养。支持重点企业建设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研载体平台,支持引进和培养博士后、博士、硕士、大学生、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鼓励申报江门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重点人才项目。
2.建立常态化联系和服务机制。安排首席服务专员按照“专人配对、任务包干、定期反馈”的模式与重点企业对口联系,全面了解企业用工需求,通过组织专场招聘、开展校企合作、劳务协作、人力资源机构招聘等方式,为重点企业提供精细化人力资源服务。为重点企业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人才管家”服务,建立跟踪服务机制。
3.加快重点企业人才政策落实。组织开展重点企业人才政策专题宣传, 指导重点企业建立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科研载体平台,引导企业大力引进各类人才,加快落实各项人才政策。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市(区)政府]
(四)用地政策支持。
1.鼓励企业“零地倍增”,重点企业确有新增用地需求且确保项目建设投产的,按以下原则保证用地需求:
(1)鼓励企业增资扩产。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8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的(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投资规模可降至不低于6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用地规模300亩及以下的部分,原则上按80%由省统筹安排指标;用地规模300亩以上的部分,原则上按60%由省统筹安排指标;省统筹安排指标之外的用地,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用予以安排;投资20亿以上、符合投资强度等相关条件并完成供地手续的重大项目,省全额奖励用地指标。若当年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可按规定向省申请预支奖励指标,并于年底前完成供地。
(2)第(1)点规定以外的企业用地,由各市(区)统筹辖区内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解决重点企业发展需求。鼓励各市(区)政府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盘活存量土地等方式解决企业用地。
2.支持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租赁”等方式向重点企业灵活供应产业用地。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
3.涉及历史遗留用地问题的项目,符合省、市现行“三旧”政策规定的,可按现状地类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后实施改造。对市区现有工业类项目,按照《江门市市区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开发项目的工作指导意见》(江府〔2015〕12号)鼓励实施升级改造:容积率1.5至3.5,建筑密度控制区间为35%至50%,绿地率控制区间10%至20%,停车位配置标准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0.5个停车位,项目改造后用途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容积率可适当提高至4.0;工业(仓储)用地性质的项目,办公、生活等配套设施用地(仅用于该项目内企业的配套和服务)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配套设施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
4.对重点企业实行“绿色通道”,落实部门间并联审批,支持重点企业实行不动产登记马上办。重点企业增资扩产,提高产能,鼓励原地更新改造,支持和鼓励容积率在1.6以上、二层以上且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以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工业物业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或仓储功能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工业或仓储功能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容积率在1.6以上、二层以上且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的分割转让可不受此限制。
5.原属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可申请扩建增容。鼓励重点企业实施“工改工”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放宽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等指标的限制。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各市(区)政府]
(五)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
鼓励重点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将重点企业列入我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加强跟踪培育,邀请深交所、上交所专家及中介机构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给予专业指导。充分发挥江门市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协助重点企业解决在上市改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重点企业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按照我市企业上市奖励办法,给予成功上市挂牌的重点企业奖励。对已成功上市的重点企业,鼓励和支持企业运用筹集的上市资金扩大生产,做大做强主营业务,增强再融资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各市(区)政府]
(六)礼遇待遇。
发放倍增计划卡。对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发放倍增计划卡,持卡人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属地教育部门予以优先安排入读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持卡人在江门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可优先挂号、优先就诊;持卡人在我市各级行政办事窗口可享受绿色通道,快速便捷办理相关业务。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江门海关、各市(区)政府]
(七)本意见扶持措施(一)“财政支持”措施所需资金由市本级与属地政府按财政管理体制共同分担;措施(三)“人才政策支持”措施所需资金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的通知》(江府〔2019〕1 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企业项目同时符合本意见及市政府其他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四、动态调整
“倍增计划”实施过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根据在库重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对重点企业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对于营业收入增长符合倍增预期目标的,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措施和待遇;增长较慢但经第三方评估仍具备倍增可行性的,可继续保留一年重点企业待遇;出现负增长情况的,或者存在明显失信行为、经第三方评估已不具备倍增可行性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其进行退库。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8月1日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