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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431G/2020-00400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4-30
名称: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汽车市场消费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 江府办〔2020〕17号 JMFG2020011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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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汽车市场消费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2020-04-30  浏览次数:-

江府办〔2020〕17号

JMFG2020011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促进汽车市场消费升级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江门市促进汽车市场消费升级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促进农村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发改贸易〔2020〕138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20〕10号)精神,加快推进汽车消费市场转型升级,促进我市消费稳定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促进“国六”标准汽车消费

  积极鼓励“国六”标准汽车消费,繁荣汽车市场。自2020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消费者(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等,不含财政供养单位)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本地法人企业),购买“国六”标准乘用汽车(不含新能源汽车)的,可凭本市购车发票申请资金补助,标准如下:

  (一)购置15万元(人民币,含税价,下同)及以下“国六”标准乘用汽车,每辆车给予1000元资金补助;

  (二)购置15万元以上“国六”标准乘用汽车,每辆车给予2000元资金补助。

  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汽车销售企业所在地市(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补助资金发放实施细则由各市(区)政府负责制定执行。[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排首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落实新能源汽车补贴

  对在我省(不含深圳市)购买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车的单位和个人,初次注册登记地在我市,并符合相关条件的进行财政补贴,补贴标准按《江门市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落实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三、支持汽车促销活动

  对在我市专业展览场馆举办的,展览面积达到15000平方米,正式展期不少于3天,面向社会大众、以产品现场促销、售卖为主的汽车消费类展会,给予场地租金的补贴。具体补助方式,待《江门市推动会展行业发展扶持管理办法》制定出台后,按照该办法规定落实。[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

  四、减免企业租金负担

  对承租市直及各市(区)两级国有(含国有控股)资产类经营用房(不含住宅、公寓)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汽车销售民营企业进行租金补助,补助方式按照江府〔2020〕10号文执行。鼓励非国有性质的业主(镇、街道、村镇或个人)对汽车经销商进行租金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各市(区)政府要积极协调非国有性质的业主,采取适当措施,鼓励支持其采取减免租金措施。[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

  五、减免企业税费及延期申报纳税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缴纳 2020 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疫情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根据规定办理延期申报。若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因疫情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可根据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疫情期间,准许企业办理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减轻企业运营成本压力

  汽车销售企业的用电、用水、用气,在疫情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允许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对企业复工复产涉及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执行国家、省、市出台的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国资委、江门供电局]

  七、加快车辆污染治理

  (一)加快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依法划定禁止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车辆行驶的区域,加快高排放车辆更新淘汰,进一步促进汽车市场消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2020年9月1日至12月30日,在全市开展应报废车辆联合执法行动,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强制报废。(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开展2020年汽车下乡专项行动。鼓励淘汰国三及以下标准旧车辆,对农村居民在汽车销售企业以旧换新的,除享受地方财政补贴外鼓励汽车销售企业给予增值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八、推动停车设施建设

  加大力度推进建设停车设施,将停车场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针对土地供给、审批流程、财政补贴等难点问题,推动落实《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相关政策,引导停车设施建设的良性发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

  九、简化购车登记手续,提升服务效能

  (一)增加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数量。加快建设更多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实现汽车销售、上牌“一站式”服务。

  (二)增加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办业务种类。进一步提高汽车企业代办汽车登记业务能力;积极推动汽车销售企业代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扩大代办临时号牌服务覆盖面,方便市民购车入户。

  (三)简化汽车抵押登记手续。推进汽车金融机构机动车抵押登记服务站建设,优化抵押业务流程,通过数据联网核查抵押、解除抵押登记手续,方便群众在金融机构“一站式”办理抵押业务。推出邮政代办汽车抵押登记服务。减少群众,汽车金融机构往返公安服务窗口次数,市民在家中即可办理业务。

  (四)便利购车登记。延长车驾管服务时间,采取“5+2模式”,周六、日在部分办证点提供服务,方便市民在休息日办理车辆登记。

  (五)简化二手车交易手续,降低收费标准。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车主在1小时内可完成过户手续。按照国务院价格部门规定,二手车转移登记行政事业收费为每单110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十、营造汽车放心消费环境

  (一)推进汽车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汽车消费市场监管,开展“线上+线下”汽车消费维权教育,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大对汽车销售消费纠纷调解和处理力度,进一步优化我市汽车市场消费环境。加大对汽车销售市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对欺骗消费者行为的打击力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

  (二)鼓励多品牌联合经营。结合实际规划建设汽车综合卖场,支持整车企业开展多品牌联合汽车及配件销售、汽车金融保险、汽车维修保养等业务,加快建设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市国资委]

  十一、提升汽车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

  (一)加强汽车金融产品创新。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汽车金融消费信贷产品,提供特色金融服务,适应多样化汽车消费需求。

  (二)优化汽车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定价、简化抵押贷款等业务办理流程。

  (三)鼓励保险公司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推出道路救援等减灾防损增值服务,提高保险保障,促进汽车消费。

  (四)加大农村汽车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农商行联合销售企业为农村居民制定汽车消费贷款方案,鼓励为征信良好的农村居民办理无抵押购车贷款。严禁对购车居民收取贷款代办手续费。(责任单位:市金融局、江门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

  十二、附则

  措施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其中,购买“国六”标准汽车资金补助政策实施期为2020年5月1日至7月31日)。如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汽车消费政策,我市遵照执行。


图解:江门市促进汽车市场消费升级若干措施

解读文本:江门市促进汽车市场消费升级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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