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2019〕33号
JMFG2019008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五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5日
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全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的战略部署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
第三条 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行市本级与市(区)联动,以各市(区)为主的工作机制。江门市建立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由市政府召集,人才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统计、金融、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落实总部经济相关政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区)政府是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主要实施主体,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协同做好总部企业引进、培育服务、总部企业认定和奖补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
第四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须承诺5年内注册地不迁出江门市,不改变在江门市的纳税义务,并符合第五条的认定条件。
第五条 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1.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其在国内外所投资或管理、服务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统一经营、投资、管理、研发、销售、结算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2.拥有实际主营业务收入的下属企业(全资或控股比例在50%以上)不少于3家。
3.除上述条件外,还需按行业分类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财政贡献额度不低于1500万元。其中: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大健康、新材料等新兴产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财政贡献额度不低于10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批发零售、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财政贡献额度不低于1500万元;设计研发、物流配送、商务会展、文化创意、服务外包,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财政贡献额度不低于800万元。
(3)建筑业总部企业: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财政贡献额度不低于1500万元。
(4)现代农业总部企业(农产品生产型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财政贡献额度不低于80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指总部企业在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市形成的主营业务收入,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下同)。
(二)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在一定区域内的销售、运营、研发等部分总部职能,管理和服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且所有分支机构均发生相应业务。按不同类型,需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销售中心职能总部(房地产业除外):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财政贡献额度不低于1500万元。
2.运营中心职能总部: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财政贡献额度不低于1000万元。
3.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三)直接认定条件。
除符合第(一)和第(二)项认定条件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我市企业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A股即沪市A股、深市A股,含科创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等)。
2.我市企业直接在境外上市,或我市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且由我市企业承担境内生产、销售、研发等总部职能(境外上市是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
3.我市企业上年度被评定广东省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市本级与属地政府按财政管理体制共同分担。
第七条 企业认定奖和落户奖。
(一)认定奖。本地现有企业首次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认定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给予奖励。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15万元;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50亿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本条中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二)落户奖。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奖,奖励额度按该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的第一个经营年度对本市财政贡献的50%计算,综合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职能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经营贡献奖。
(一)增量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均实现正增长,且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比上一年度增加3000万元以上的,按主营业务收入增量1%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对本市财政贡献增量额度的50%。
(二)倍增奖。企业在政策实施期内首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1倍以上(含1倍)2倍以下的,按企业当年获得增量奖奖励金额的40%给予奖励;首次实现增长2倍以上(含2倍)的,按企业当年获得增量奖奖励金额的60%给予奖励。
总部企业若同时满足我市同类型政策资金奖补条件的(如大型骨干企业扶持、招商引资奖励等以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为计算奖励标准的),可选择有关奖补扶持政策,申请经营贡献奖的不得重复享受同类型资金奖补。
第九条 领军企业奖励。
企业认定为总部企业后,被评为广东省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企业如在同一年度获得上述两个以上不同称号的,以其最高称号的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如在政策实施期内的不同年度获得上述两个以上不同称号的,按照已获最高称号及奖励情况补差计奖。
第十条 办公用房补贴。
(一)租赁补贴。总部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实际租赁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和租金总额,一次性给予24个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该办公用房所在区域房屋租金指导价的8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购置补贴。总部企业购置办公用房的,在取得房产交易备案并投入使用后,以实际购买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技术改造。
支持总部企业技术改造,对应用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等先进技术和自动化、智能化等先进设备改造现有工艺技术和装备,提升企业制造智能化水平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我市技术改造扶持政策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用地保障。
(一)对总部企业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二)总部企业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差额。
(三)总部企业利用“三旧”改造场地建设总部办公、生产用房的,按“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加强人才服务。
(一)人才奖。总部企业可提取不超过当年获得经营贡献奖励金额的50%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和技术人员,奖励给个人的奖金缴纳的税收,市县对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二)鼓励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高端专业技术人员等在江门市工作和发展,有关支持政策按现行人才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拓宽融资渠道。
支持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依法发行债券、引进创业基金等多种方式融资、上市,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有关政策按我市现行扶持企业上市和融资政策执行。
第四章 认定和奖补流程
第十五条 总部企业认定(认定奖)申报材料要求。
(一)江门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隶属关系的有关材料;
(三)由具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其中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财务审计报告需明晰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情况;
(四)跨国公司投资地区总部(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属地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企业提供上述第(一)、(二)款材料。
第十六条 总部企业认定(认定奖)程序。
(一)申报。企业按本实施办法向属地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审核。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属地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复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同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批准。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公示有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根据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七条 奖补申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法人签署的《江门市总部企业奖补资金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申报办公用房补贴的,另须提供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购置办公用房的合同或权属证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奖补资金审批程序。
(一)审核。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会同属地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复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同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市(区)报送的总部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上报市政府。
(三)审定。市政府审定执行。
第十九条 总部企业的认定和奖补申报工作每年一次,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简化办事程序,为总部企业办理外商投资许可、市场监管、税务、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手续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政策、法律等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同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动态评估,经评估连续两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总部企业须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企业所在辖区政府予以监督核实。
第二十三条 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各市(区)政府核实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确认。
第二十四条 总部企业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 5年内不得出(转)租、不得出售其办公用房,不改变用途。若发生用途改变,须在变更用途前30日内向属地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告,并按原补贴拨付渠道退回该改变用途部分的补贴。
第二十五条 总部企业违反其对本实施办法的有关承诺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补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市(区)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其所得奖补资金,按原渠道退回财政部门,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同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对总部企业奖补资金在市本级财政资金范围内进行查重,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属地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辖区财政资金范围内进行查重。
第二十七条 市及各市(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中除第七条外,其余条款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本级政府出台新的政策,则以新的政策为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