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江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解读文本
JMBG2024026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关于印发《江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的通知
江自然资规字〔20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江门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反映。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4年7月22日
江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
网上挂牌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行为,确保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江门市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通过江门市土地与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下称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适用本规则。
网上挂牌交易活动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矿业权出让等交易类型。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
本规则所称网上挂牌交易是指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下称交易中心)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发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公告和交易须知等文件,竞买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参与网上竞价,根据竞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第四条 网上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网上交易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交易中心是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网上交易活动,并维护网上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委员会办公室)对网上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督。网上挂牌交易应接受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监察。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依法申请参加网上交易活动,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或不符合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竞买资格条件的除外。
第七条 网上交易系统具备受理交易项目、发布交易信息、竞买申请及受理、网上报价/竞价、成交签订、交易结果确认、保证金管理、数据交互共享、电子归档等功能。
第八条 网上挂牌交易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受理交易项目;
(二)发布网上挂牌交易公告;
(三)竞买人办理身份注册及数字证书;
(四)竞买人提交竞买申请;
(五)竞买人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
(六)竞买人进行网上挂牌报价/网上限时竞价;
(七)交易结果确认。
第九条 网上挂牌交易以最高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章 交易项目受理与信息发布
第十条 委托人应保证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全面,并对委托交易项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交易中心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有瑕疵的,应将相关意见及时反馈委托人,委托人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告及相关信息应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江门市)等相关媒体发布。
矿业权交易公告及相关信息应通过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江门市)等相关媒体发布,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宗地或矿业权交易信息内容必须一致。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交易的,交易中心应当至少在网上挂牌报价开始日前20个自然日发布公告,挂牌报价时间不得少于10个自然日。
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的,交易中心应当至少在网上挂牌报价开始日前20个工作日发布公告,挂牌报价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或变更公告。若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或变更公告发布时间距土地使用权网上挂牌报价开始时间少于20个自然日的,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相应顺延;涉及矿种、矿业权范围、矿业权出让年限等重大变化的,补充或变更公告发布时间距矿业权网上挂牌报价开始时间少于20个工作日的,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相应顺延。若不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或矿种、矿业权范围、矿业权出让年限等重大变化的,委托人应出具书面意见,明确补充内容和是否调整挂牌报价时间等信息,交易中心依据委托人意见发布补充或变更公告。
网上挂牌报价期间,公告和挂牌文件不作补充或变更。
第三章 身份认证与竞买申请
第十四条 竞买人须在通过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或网上交易系统办理身份注册,竞买人在申请“注册账户”时应当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实名注册登录。
第十五条 竞买人应凭真实有效证件信息或资料,通过网上申办或到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受理点办理数字证书,才能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在提出竞买申请前,竞买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挂牌交易公告、交易须知及相关挂牌文件。竞买人应按照挂牌文件要求,将符合格式规定的申请文件上传至网上交易系统,并保证填报信息须与上传文件内容一致。
竞买人对网上挂牌交易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向交易中心咨询。竞买申请一经提交,视为对宗地或矿区现状、交易条件、交易文件内容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交易,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联合竞买的,在网上交易系统上发起联合竞买申请的竞买人为主竞买人,其他竞买人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对联合申请进行确认后,由主竞买人代表联合体进行网上竞价。
主竞买人参与网上挂牌交易的行为,视为联合体的真实意思表示或经过联合体的合法授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联合体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网上挂牌交易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方式。竞买申请截止时间为网上挂牌报价截止时间前2个自然日。
第十九条 竞买申请提交后,选择以下方式交纳保证金:
(一)通过银行转款或数字人民币方式;
(二)采用银行电子保函方式。
第二十条 竞买人应在挂牌文件规定时间内交纳等额或超额保证金至网上交易系统指定保证金账户,根据交纳方式和交纳金额选择参与符合要求的一宗或多宗交易项目报价/竞价。
通过银行转款或数字人民币方式交纳竞买保证金的,若竞买人竞得交易项目,该项目的保证金金额可转作成交价款;未竞得项目,保证金可选择申请原路退回或流转作为下一宗交易项目的竞买保证金,具体流转规则另行通知。
采用电子保函交纳保证金的,竞买人应根据保函开具的金额选择参与符合要求的一宗交易项目报价/竞价。电子保函应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保函担保金额应不少于参与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竞买保证金金额。
具体保证金交纳规则以网上交易系统实际功能和出让方案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竞买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网上挂牌报价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
第四章 网上竞价
第二十二条 网上竞价分为“网上挂牌报价”和“网上限时竞价”两个阶段。
网上挂牌报价,是指竞买人在网上挂牌期限内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按规定进行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时更新挂牌价格。
网上限时竞价,是指在规定的网上挂牌报价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且经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网上交易系统将以网上挂牌报价阶段中最高报价为网上限时竞价阶段的起始价,组织限时竞价。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含联合竞买人,下同)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网上挂牌报价和网上限时竞价报价规则为:
(一)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
(二)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三)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四)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至少1个加价幅度;
(五)竞买人可按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自行报价。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五条 在网上挂牌报价截止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1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进入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六条 网上挂牌交易应设置交易项目底价,以确保成交价不低于底价。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经系统询问同意进入网上限时竞价阶段后,竞价时间周期统一设置为5分钟。网上限时竞价可以由多个时间周期组成,在每个时间周期倒计时内有新报价的,则以此报价时间为新的时间周期起点,往后等待新的报价,直至最后一个时间周期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为止。
网上限时竞价结束后,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确认当前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
第五章 竞买资格核验与交易结果确认
第二十八条 网上竞价结束后,网上交易系统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最终报价人:
(一)网上挂牌报价阶段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最终报价人;
(二)网上挂牌报价阶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无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以报价最高者为最终报价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网上限时竞价阶段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最终报价人;
(四)网上限时竞价阶段无竞买人报价的,以网上竞价结束时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最终报价人;
(五)网上竞价阶段无报价者或者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出让方案要求对最终报价人的主体身份资料进行资格核验,若交易中心无法判定识别的,在网上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委托人进行竞买资格确认。通过竞买资格核验的最终报价人为竞得人。
第三十条 竞得人应当在网上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电子签章或现场签订的方式与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凭《成交确认书》与网上挂牌交易委托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
第三十一条 网上挂牌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应将交易结果以及交易相关情况通过系统数据推送或书面告知委托人。交易结果应当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在原交易公告发布渠道进行结果公示。
第六章 保证金、成交价款结算与安全
第三十二条 网上挂牌交易结束后,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可转作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成交价款。转作成交价款的,应划入税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划入与挂牌地块或矿业权交易无关联的第三方银行账户。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将于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交易中心循原路径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十三条 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结束后,若竞得交易项目的,经委托人确认竞得人按合同约定缴纳足额竞买保证金的地价款后,可退还电子保函。若未竞得交易项目的,未竞得人申请办理退还电子保函。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竞买保证金、成交价款均以人民币计价结算。跨境资金结算应以国家最新的外汇管理规定为准。
第七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负责维护网上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管理,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维护网上交易系统安全。
第三十六条 交易期间的网上交易系统交易信息严格保密,服务器实行封闭管理。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可通过交易行政监督平台对网上挂牌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掌握交易动态信息。
第三十七条 为保障竞买人的利益,保护网络传输的安全,网上交易系统对网络信息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
第三十八条 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日常维护和数据核查按规定依程序操作,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对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数据的操作应依法进行,并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记录用户的相关操作,任何人不得更改网上交易系统日志。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上交易活动中止:
(一)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发生硬件故障或电力故障等情形的;
(二)网上交易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网络故障情形的;
(三)网上交易系统设计上的缺陷、软件故障情形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政策变化应当中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中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竞买人自身原因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网上交易活动不中止。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上交易活动终止:
(一)发生本规则第四十条第(一)(二)(三),网上交易中止时间超过48小时,未能恢复交易的;
(二)在项目无报价情况下,委托人因有关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出让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要求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政策变化应当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网上挂牌交易过程中,发生本规则第四十条(一)(二)(三)所列情形,按以下程序和措施进行处置:
(一)交易中心应及时通过原公告发布渠道发布暂停交易公告,项目进入暂停交易阶段,交易暂停前已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买人竞买资格有效、报价有效,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暂不作退还处理。
(二)交易中心应及时组织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排查、修复,并将有关情况报委员会办公室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调查发现由于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网上交易系统故障或交易结果异常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应急处置,同时向市委网信办和公安部门报告。
(三)网上交易系统在48小时内修复的,经委托人作出恢复交易活动的书面意见后,交易中心及时发布恢复和补充公告,恢复交易;网上交易系统在48小时内难以修复的,可经委托人作出终止交易活动的书面意见后,按规定终止交易,退回竞买保证金,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将于终止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退还。
(四)在委托人作出继续交易决定后,交易中心应通过原公告发布渠道发布恢复交易公告。交易中止前报名、竞买保证金未到截止时间的,恢复交易时,其截止时间将相应顺延;交易中止前已超过报名、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的,恢复交易时,原报名、竞买保证金截止时间不变,报价、竞价时间顺延。上述顺延时间应不少于中止时间,不足1个工作日的,至少补足1个工作日。已进入限时竞价阶段的,原参与竞买人在中止时点最高报价基础上,继续实施限时竞价,竞价时限重新以5分钟起算。
第四十三条 本次网上挂牌交易过程中,因发生第四十、四十一条所列情形导致交易结果异常的,网上交易系统所记录的交易结果无效。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竞买人应当对网上交易系统注册账户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账户和数字证书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的用户,均被系统服务器自动记录,视为竞买人真实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由竞买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最终报价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结果无效,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第四十六条 竞得人不按挂牌文件要求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可取消交易结果,并依法没收竞买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将在网上挂牌交易中违法违规的竞买人信息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建立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的数据交互和信息共享制度。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竞买人承担相关责任:
(一)竞买人在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之前,未详细阅读、熟知和严格遵守本规则的;
(二)竞买人因个人原因未及时关注交易中心发布的有关交易信息的,或者未预留足够时间进行竞买申请、交纳保证金、报价/竞价操作的;
(三)竞买人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使用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四)竞买人个人终端设备或网络异常导致无法正常上网竞价的;
(五)竞买人个人终端设备设定时间与网上交易系统显示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网上竞价的;
(六)竞买人没有按时交纳竞买保证金,造成竞买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账,或到账后没有及时在网上竞价截止前进行有效报价的;
(七)竞买人遇网上交易系统、网络原因不能正常注册、进行竞买申请、缴纳保证金、报价/竞价的,未在交易期限内向交易中心反映导致无法按时参与网上竞价的;
(八)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应当由竞买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因素,造成竞买人不能及时完成网上注册、下载有关挂牌文件、提出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的,交易中心除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外,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第五十条 对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网上挂牌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知晓竞买人信息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确保网上交易系统的各项信息资料安全和保密,不得泄露与竞买人和系统有关的信息。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在网上挂牌交易期间,网上挂牌交易的起止时间以网上挂牌交易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五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网上挂牌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可参照本规则执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及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项目的实际情况在配套交易文件中予以补充说明。
第五十四条 网上挂牌交易中所涉及的纠纷与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既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寻求帮助,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1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