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江门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适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d-xs.com/home/index.html)和本机关政府网站(http://www.sd-xs.com/bmpd/jmszwfwsjglj/)上查阅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要内容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等。
2.部门文件。
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等主要情况。
4.财政预决算。
主要包括:本机关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主要包括: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开展情况报告。
6.其他。
主要包括: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内容为江门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江门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sd-xs.com/home/index.html)和本机关的门户网站(江门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http://www.sd-xs.com/bmpd/jmszwfwsjglj/index.html)上查阅。
(二)公开的方式
1.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在网上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请登录江门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网站:http://www.sd-xs.com/bmpd/jmszwfwsjglj/index.html。
本机关还将采取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以及微信公众号(江门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等政务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机关在江门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办公楼设有公告栏和电子显示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查询方式
江门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sd-xs.com/bmpd/jmszwfwsjglj/index.html)开设政务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引导,查找江门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使用方法:
①栏目导航(网址:http://www.sd-xs.com/jmzsj/gkmlpt/index)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政策”“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组织机构”“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工作动态”“部门预决算”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共10部分,其中“部门预决算”划分为“部门预算”及“部门决算”两种类别。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子类或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②信息搜索:可通过搜索框对正文、名称、文号等多种查询条件进行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为:江门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江门市蓬江区龙湾西路30号;邮政编码:5290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750-3988902,传真:0750-3988901
电子邮箱:zwfw@jiangmen.gov.cn(此邮箱只作为沟通联系使用,如需提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请使用下面申请地址)
江门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网址:https://ysqgk.gd.gov.cn/750037/choice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按要求填写《江门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①当面提交
本机关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龙湾西路30号2楼207办公室,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②信函提交。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EMS“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使用江门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s://ysqgk.gd.gov.cn/750037/choice)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1.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六)费用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相关规定详见: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12/01/content_5566168.htm)。
三、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以及《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江门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
2.江门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组织】
3.江门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