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江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就《江门市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江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公众号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1条反馈意见。现将相关意见和处理情况公开反馈如下:
序号 | 意见和建议 | 处理情况 |
1 | 建议第十条数据开放增加一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开放广东”平台和“开放江门”向社会提供本机构有关公共数据的开放服务。 | 不采纳。根据《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地市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再新建数据开放平台,已建成运行的开放平台应当与省数据开放平台进行对接”。结合工作实际,为规范我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我市已于1月31日正式关停“开放江门”平台。目前我市公共数据开放已通过“开放广东”平台向社会提供开放服务。 |
江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