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江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江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八、专款专用支出预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十、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征收计划表
十二、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三、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十四、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称解释
第一部分 江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江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是主管全市海洋与渔业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海洋与渔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渔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二)综合管理、协调和指导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海岸带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有关工作。(三)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价及信息发布的责任,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四)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五)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管理的责任。(六)承担海洋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责任。(七)承担海洋环境观测预报、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和渔业防灾减灾的责任,负责海洋与渔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八)组织落实渔业和渔区发展政策措施,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品质改善、渔业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组织开展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品认证,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组织指导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九)负责渔业许可和渔港、渔船、渔具渔法和渔业电信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参与远洋渔业管理工作。(十)组织实施“科技兴海”、“科技兴渔”战略,组织海洋与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组织实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应用,承担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十一)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包括:局本级预算,以及纳入编制范围的下属单位预算。下属单位具体包括:直属1个行政执法单位(广东省渔政总队江门支队)和直属2个事业单位(江门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江门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
本局科室5个,分别是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计划财务科、海域与海岛管理科、资源环境管理科、渔业与远洋捕捞科。
广东省渔政总队江门支队科室4个,直属大队1个,分别是办公室(督察科)、渔业船舶检验科(渔政渔港监督科)、海洋监察科、指挥科(装备技术科)、广东省渔政总队江门支队直属大队(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江门支队直属大队)。
江门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江门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没有内设机构。
江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机关编制21人,实有55人,其中在职公务员19人,机关雇员2人,编外7人(含劳务派遣人员5人),离退休27人。下属行政执法单位广东省渔政总队江门支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2 人,实有39人,其中在职公务员18人,雇员7人,编外人员10人(含劳务派遣人员9人),退休公务员4人。下属事业单位编制共24人,实有人数29人(含编外6人,离退休3人)。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预算01表:收支总体情况表
预算02表:收入总体情况表
预算03表:支出总体情况表(按科目)
预算04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预算05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预算06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预算07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预算08表:专款专用支出预算表
预算09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预算10表: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预算11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征收计划表
预算12表:政府采购预算表
预算13表: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预算14表: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2017年,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兴业惠民、治吏简政”的工作主线以及打造“三门”、建设“三心”的总体目标,按照大广海湾经济区规划建设和现代农业强市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创新发展思路,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建设海洋经济强市和现代渔业强市,推动我市海洋与渔业工作再上新台阶。
(1)强化海洋综合管理,服务海洋经济发展。
强化海洋规划引领约束。以《江门市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为指引,加强对全市海洋经济发展的统筹协调,着力构建船舶与海洋装备制造业、临海清洁能源产业、港口物流业、海洋生物医药业、高端滨海旅游业、现代海洋渔业为重点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助推大广海湾开发建设,打造全省海洋经济发展新引擎。稳步推进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工作,摸清我市海洋经济家底,完善海洋经济基础信息。
强化海域使用管理。严把项目用海审批关,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办理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等报批手续的指导,争取上级大力支持,提高用海审批效率。大力推进养殖用海市场化配置,在全市沿海地区铺开,逐步建立养殖用海招拍挂制度,规范养殖用海行为,提高海域使用效益。
强化海岛保护管理。推进下川岛独湾码头防波堤工程建设,争取2017年基本完成主体工程建设。以国家批准的7个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为重点,推进无居民海岛科学开发利用。加强对海岛特别是围夹岛、大帆石等领海基点的巡查。
(2)强化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现代渔业发展。
统筹推进现代渔业强市建设。以《关于加快建设现代渔业强市(2015-2020)的实施意见》为总纲,以开展新型渔业经营体系建设、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渔业物质技术装备提升、水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渔业生态环境保护五大行动为抓手,扎实推进现代渔业强市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编制出台《江门市渔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以渔船更新改造为抓手,加快海洋捕捞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水产养殖优势,加大养殖品牌打造及营销力度;以台山市创建广东省农产品加工示范区为契机,加快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业;继续扶持锦鲤、龟鳖等特色休闲渔业发展,推动渔业转方式、调结构,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
加快现代渔港建设。编制出台全市现代渔港建设规划,创新渔港建设理念,推进“一港多能”,打造现代渔港经济区。重点加快烽火角区域性避风锚地项目建设,力争2017年完成项目总工程量的60%以上,继续做好广海、沙堤、横山渔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积极争取上级的项目和资金支持,力争2017年将广海渔港纳入农业部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落实项目资金并动工建设。
完成减船转产和渔船更新改造任务。在完成省下达减船任务的基础上,优先安排资金,加快淘汰我市未纳入国库的27艘省库渔船,彻底解决这27艘渔船的油补问题。大力扶持南沙骨干渔船更新改造,年内完成50艘300吨以上钢质南沙骨干渔船建造和远海捕捞船队组建工作。
加大防疫检疫与渔业技术推广力度。完善水生动物检疫和水产品质量检验实验室建设,提升检测能力和提高分析水平,进一步做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和重大疫病监测检测及预警工作。
(3)强化安全监管工作,构建平安海洋渔业。
狠抓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积极参与我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工作,着力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完善水产养殖企业动态管理数据库,加快建立鲜活水产品产地溯源机制。强化对水产养殖重点产品、重点区域的监控,加大抽样检测和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水产养殖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和各类药残超标案件。
狠抓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认真贯彻《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督促落实渔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在指标范围之内。严把渔船检验质量关,落实渔船修造厂质检员协检制度,探索渔船检验市场化的有效路径,建立技术检验与监督分离的工作机制。严把渔业船员教育培训关,建立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基层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实施的渔业船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推进渔业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升级改造和“渔村通”项目建设,配齐配好船载终端等安全设备,进一步发挥指挥系统和船载终端在渔船安全监管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渔船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强化应急管理工作,继续修订完善有关应急预案和规章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不断规范应急值班工作。
狠抓海洋生态安全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江门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指明方向。争取上级大力支持,做好我市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开展河海生物资源调查,摸清资源家底。加强海洋防灾减灾基础建设,按时保质完成风暴潮预警报综合系统和滨海旅游预报系统建设,协调南海预报中心加快海洋观测室建设,全面提升海洋防灾减灾服务保障能力。继续抓好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工作,构建立体化、多元化的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平台。加强中华白海豚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护工作,不断提升中华白海豚管护能力。
(4)强化综合执法管控,增强管海护渔能力。
提升海监执法工作效能。深入开展海监执法“网格化”管理,实现管理下沉、监管靠前。以“海盾”、“碧海”、“海岛定期巡查”等专项执法行动为抓手,进一步深化海域海岛使用执法监管。加大对新会区崖门口、银洲湖和台山市广海湾、镇海湾、川岛海域的海砂开采监管力度。健全海域海岛管理、海域动态监管、海监执法部门联动机制,全面梳理辖区内涉嫌违法用海用岛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提升渔政执法工作效能。继续开展好“护渔”行动、水产品质量安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专项执法行动,从规范行动组织、案件办理、台账记录等方面着手,不断提升渔政执法工作水平。深化江中珠海洋与渔业执法协作,共同打击跨区域海洋与渔业违法行为。深入推进“两法衔接”,尽快与市公安局、检察院商定印发《关于加强渔业非法捕捞犯罪案件移送和办理工作的意见》,杜绝“以罚代刑”。
(5)强化队伍信息化能力建设
全面完成“数字海洋与渔业”四个项目建设,建立以数据更新为重点的信息化应用管理长效机制。同时,完成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以油补政策调整为契机,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信息化建设,提高规范管理和便民服务水平。
二、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部门收入预算3318.47万元,比上年增加64.14 万元,增长1.97%,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增加了部分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收入预算。其中:一般公共预算3219.72万元,占97.02%;基金预算10.85万元,占0.33%;其他收入87.90万元,占2.65%。
(二)支出预算说明
1.支出总体情况
2017年部门支出预算3318.47万元,其中本年支出3318.47万元,占100%,比上年增加64.14万元,增长1.97%,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预算增加。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47.11 万元,占7.4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128.36万元,占3.87%;城乡社区(类)支出10.85万元,占0.33%;农林水(类)支出2,832.08 万元,占85.34%;住房保障(类)支出100.07万元,占3.01%。
2.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17 年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共3230.57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1534.86万元,比上年增加119.62万元,增长8.45%,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退休费、在职及退休人员医保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等支出预算增加。
项目支出预算1695.71万元,比上年减少33.85万元,减少1.96%,减少的主要原因是:部分项目支出预算减少。主要支出项目有:
1、江门市海洋与渔业局项目支出预算安排1311.55万元,其中: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信息网络维护及软件购置更新支出10万元;海域使用管理专项资金70万元;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建设专项工作经费35万元;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30万元;南沙生产渔船及流动渔民管理专项支出10万元;海洋防灾减灾及应急管理工作专项资金35万元;渔业资源保护专项资金25万元;白海豚保护区管护专项业务费60万元;海洋与渔业项目机动资金20万元;大型修缮10.85万元;公务接待支出3.6万元;公务出行租赁经费2.1万元。
2、广东省渔政总队江门支队项目支出预算安排213.36万元,其中: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专项资金130万元;休渔(禁渔)专项支出26万元;应急救援公务码头运行维护专项资金48万元;“护渔”行动专项资金5万元;公务接待支出2.16万元;公务出行租赁经费2.2万元。
3、江门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项目支出预算安排55万元,一般公共预算上级补助59.2万。其中: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专项资金35万元;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专项资金20万元;上级补助——2017年海洋和渔业发展专项资金(水产品质量安全)59.2万元。
4、江门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项目支出预算安排56.6万元,其中:水产养殖技术研究与推广专项资金30万元,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与水产品质量检验专项资金25.9万元;公务接待支出0.7万元。
其他支出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三、“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 年江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含下属单位)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38.54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8.64万元,主要包括车辆燃料费、桥路费、维修保养费、车辆保险费等,其中:局机关3万元、渔政支队12.6万元、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9.34万元、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3.7万元。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9.9万元,主要包括上、下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专家、学者等公务接待支出,其中:局机关5.16万元、渔政支队3.61万元、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0.24万元、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0.89万元。
“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 2017 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 38.54 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4.4 万元,减少10.25%。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28.6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3.4万元,减少10.61%,减少原因:公车改革后机关公务用车减少。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9.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万元,减少9.17%,减少原因: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公务接待费的开支。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164.35 万元,比 2016年减少0.21万元,减少0.13%,减少原因是: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要求。其中:办公费20.71 万元,印刷费0.90 万元,邮电费5.60 万元,差旅费20.37万元,会议费7.39万元,福利费2.91万元,日常维修费3.58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20.6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9.84万元等。
五、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99.9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82.3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18.0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99.55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部门共有车辆 12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 9 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3 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 9 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2 台(套)。
2017 年本部门预算安排购置一般公务用车 0 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 0 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0 台(套)。
七、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本部门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全覆盖,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34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款专用资金收入等。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